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 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变更设备设施和经营场所布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5、申请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6、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